事項編碼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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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 城鄉(xiāng)低保金的給付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責任主體 | 旗塔布賽鄉(xiāng) |
設定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發(fā)布)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剩曳袭數(shù)刈畹蜕畋U霞彝ヘ敭a(chǎn)狀況規(guī)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diào)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chǎn)狀況進行調(diào)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jīng)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牟铑~,按月發(fā)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fā)、減發(fā)或者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并初審通過后的證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有關工作人員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需要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查的,本級審查合格后上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審、確定。 3.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及理由。 4.執(zhí)行責任:按照規(guī)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給予保障、救助。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已享受政策的民政對象實施動態(tài)管理,進行實時比對和入戶調(diào)查。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發(fā)布)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shù)據(jù)的;(六)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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