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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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 社會團體印章和銀行賬戶備案 |
權力類別 | 其他行政權力 |
責任主體 | 旗民政局 |
設定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fā)布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審查其真實性、有效性。 3.實施責任:對審查合格的予以辦理備案。 4.歸檔責任:備案材料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fā)布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備注 |
主辦單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zhèn)敕勒川大街北黨政辦公大樓 聯(lián)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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