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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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 代為補種樹木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執(zhí)行 |
責任主體 | 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
設定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2.【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fā)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責任事項 | 1.審查催告責任:對補種樹木情況進行審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力;對未按照限期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和復核,作出是否采取強制執(zhí)行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違法森林、林木恢復原狀情況。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行政強[3]制執(zhí)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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