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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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 死亡戶口注銷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責任主體 | 旗公安局 |
設定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現(xiàn)行有效)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xiàn)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才沙鏊蛘哙l(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辦理戶籍的依據(j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 (2)審查責任:對認定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告知利害關系人。 (3)決定責任:法定期限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批準變更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申請人申請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作出是否準予變更或延續(xù)的決定。 (4)送達責任:自作出決定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放。 (5)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三)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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