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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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 對單位和個人財政票據違法行為的處罰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責任主體 | 土默特左旗財政局 |
設定依據 |
【部門規(guī)章】《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ㄒ唬┻`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票據; ?。ǘ┺D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ㄈ﹤卧臁⒆冊?、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jiān)制章; ?。ㄎ澹┪窗匆?guī)定使用財政票據監(jiān)制章; ?。┻`反規(guī)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ㄆ撸┰诰惩庥≈曝斦睋?/p> ?。ò耍┢渌`反財政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途徑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備注 |
主辦單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zhèn)敕勒川大街北黨政辦公大樓 聯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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